Page 11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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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發起人協議;
                                      (三)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
                                          驗資證明;

                                      (四) 招股說明書;

                                      (五)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
                                      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相
                                      應的批准檔。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 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檔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 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
                                      准。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
                                      申請下列文件:

                                      (一) 公司營業執照;
                                      (二) 公司章程;

                                      (三) 股東大會決議;
                                      (四) 招股說明書;

                                      (五) 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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