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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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起人協議;
(三)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
驗資證明;
(四) 招股說明書;
(五)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
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相
應的批准檔。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 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檔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 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
准。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
申請下列文件:
(一) 公司營業執照;
(二) 公司章程;
(三) 股東大會決議;
(四) 招股說明書;
(五) 財務會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