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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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
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 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的;
(二) 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
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
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對發行人的申請檔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
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
和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