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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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
                               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 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的;
                               (二) 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

                                 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
                                 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對發行人的申請檔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

                                 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
                                 和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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