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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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以上標準,便可取得一級證書;五種科目全都達到標準,便可取得二級
                           證書。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業務機構申請
                           執業證書:

                               1. 已被機構聘用;
                               2. 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 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4. 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5.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若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由協會註銷其執

                           業證書;重新執業,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
                           書。

                               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後,若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或者
                           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

                           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註冊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若變更聘用機構,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

                           形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註冊登記。
                               大陸當局業於 2009 年 04 月 13 日公布正式施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

                           規定》 (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條文內容詳附錄。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
                           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驗證書載明相

                           關資訊,並要求投資者應仔細閱讀證書載明資訊,瞭解證券經紀人身分、
                           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範圍

                           及禁止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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