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20

110





                                 (六)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
                                 薦書。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
                                 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

                                 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
                                 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
                                      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 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準;
                                 (六)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
                                  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
                                  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檔:
                                 (一) 公司營業執照;

                                 (二) 公司章程;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