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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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
薦書。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
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
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
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
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 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準;
(六)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
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
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檔:
(一) 公司營業執照;
(二) 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