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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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
請。核准程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
利害關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
持有所核准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
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參照前兩款
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
證券發行申請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
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
修改發行申請檔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准的,應當說明
理由。
第二十五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檔,並將該檔置
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資訊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
該資訊。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檔前發行證券。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
核准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式,
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
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
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