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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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
                                    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
                                    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

                                    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
                                    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
                                    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
                                    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
                                    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
                                    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
                                    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

                                    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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