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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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
任。
第二十七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
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
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定。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
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定全部購入或
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
式。
第二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
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 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 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 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六) 違約責任;
(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檔的真實性、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