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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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帳單必須真
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
帳面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
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
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
格。
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
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
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
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
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
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
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
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
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資訊、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