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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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

                                             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
                                             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五十條  證券公司的淨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

                                          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
                                          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  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
                                               務;

                                          (二) 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搆;
                                          (三)  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

                                               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 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  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
                                               利;

                                          (六)  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
                                               利;

                                          (七) 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

                                          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
                                          指標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

                                          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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