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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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
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
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五十條 證券公司的淨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
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
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 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
務;
(二) 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搆;
(三) 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
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 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 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
利;
(六) 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
利;
(七) 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
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
指標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
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