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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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  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
                                                 施;
                                             (三) 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
                                             樣。
                          第一百五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 證券帳戶、結算帳戶的設立;

                                             (二)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三)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四) 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 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六) 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

                                             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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