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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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 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
施;
(三) 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
樣。
第一百五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 證券帳戶、結算帳戶的設立;
(二)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三)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四) 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 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六) 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
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