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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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
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
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
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六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
行:
(一) 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二) 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三) 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第一百六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
始憑證及有關檔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百六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
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
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
益中提取,並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
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實行
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
有關責任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