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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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條  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
                                             帳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

                                             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帳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帳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
                                             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淨額結算服務時,應

                                             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
                                             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
                                             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第一百六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
                                             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帳戶,只能按業務規

                                             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
                                             行。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
                                             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

                                             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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