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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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
                                        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
                                        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  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

                                             介活動;
                                        (二) 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 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

                                        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

                                        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
                                        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
                                        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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