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60
150
第一百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
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
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 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
介活動;
(二) 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 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
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
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
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
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