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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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
                                             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
                                             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
                                             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
                                             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
                                             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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