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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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
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
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
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
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
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