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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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
                                        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

                                        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

                                        百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
                                        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

                                        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

                                        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
                                        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

                                        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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