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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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2007 年 7 月 4 日 證監會令第 4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
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以下簡稱從業資格) ,從事期貨經營業務
的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
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 期貨公司;
(二)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
(四)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
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 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
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
業人員;
(四)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
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