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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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2007 年 7 月 4 日 證監會令第 4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
                                    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以下簡稱從業資格)  ,從事期貨經營業務
                                    的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

                                    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 期貨公司;

                                   (二)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
                                   (四)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
                                        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 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
                                        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
                                        業人員;

                                   (四)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
                                        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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