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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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
國期貨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
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和註銷
第六條 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年滿 18 周歲;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
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
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 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 最近 3 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
的行政處罰;
(四) 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
入期已經屆滿;
(五) 最近 3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