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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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

                               國期貨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
                               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和註銷

                      第六條  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年滿 18 周歲;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

                               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
                               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 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  最近 3 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
                                    的行政處罰;

                               (四)  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
                                    入期已經屆滿;

                               (五) 最近 3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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