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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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七十條處罰:
                                        (一) 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 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 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
                                        (四)  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
                                             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
                                        十一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

                                        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
                                        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怠忽職
                                        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23 日發佈的《期貨從
                                        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修訂) 》 (證監發[2002]6 號) 同時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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