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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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七十條處罰:
(一) 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 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 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
(四) 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
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
十一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
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
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怠忽職
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23 日發佈的《期貨從
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修訂) 》 (證監發[2002]6 號) 同時廢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