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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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一定比例

                                      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結
                                      算公司)  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

                                      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
                                      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 10 個工作日內按
                                      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

                                      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第十六條  結算公司、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季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證券發行

                                      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經手費中應納入基金的部分劃入
                                      基金公司指定的帳戶。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基金的用途為:
                                      (一)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

                                          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
                                          債權人予以償付;

                                      (二)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基金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

                                      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報
                                      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後,取得相應的受償
                                      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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