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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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一定比例
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結
算公司) 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
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
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 10 個工作日內按
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
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第十六條 結算公司、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季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證券發行
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經手費中應納入基金的部分劃入
基金公司指定的帳戶。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基金的用途為:
(一)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
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
債權人予以償付;
(二)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基金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
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報
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後,取得相應的受償
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