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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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的情形,應當報告證監會,由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責令託管清
                               算機構限期予以糾正。託管清算機構不能及時糾正的,經證監會

                               同意後,保護基金公司有權中止或要求受託銀行暫停撥付保護基
                               金。

                      第十條  託管清算機構應當保證受償債權真實、完整、有效。在保護基金
                               公司受償債權依法得到清償前,保護基金公司有權要求託管清算

                               機構提供甄別確認材料、債權憑證等證明材料,對其職責範圍內
                               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第三章  受償債權管理


                      第十一條  保護基金公司與託管清算機構、證監會授權機構簽訂《證券投
                                 資者保護基金借款協議》後,託管清算機構、被處置證券公司

                                 應當保證保護基金公司對被處置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
                                 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保護基金公司取得受償債權後,對其他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有異
                                 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被處置證券公司

                                 破產後,保護基金公司依法參加債權人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保護基金公司可以與託管清算機構約定,採取下列措施監督被

                                 處置證券公司的運營:
                                 (一)  限制提供新的擔保、自行轉移債權或者自行約定債務承擔

                                      行為;
                                  (二)  限制回購股份、分配利潤、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減少

                                      公司註冊資本;
                                  (三) 查閱財務報告、財務帳薄、會議記錄及檔案;

                                  (四) 委派人員監督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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