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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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情形,應當報告證監會,由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責令託管清
算機構限期予以糾正。託管清算機構不能及時糾正的,經證監會
同意後,保護基金公司有權中止或要求受託銀行暫停撥付保護基
金。
第十條 託管清算機構應當保證受償債權真實、完整、有效。在保護基金
公司受償債權依法得到清償前,保護基金公司有權要求託管清算
機構提供甄別確認材料、債權憑證等證明材料,對其職責範圍內
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第三章 受償債權管理
第十一條 保護基金公司與託管清算機構、證監會授權機構簽訂《證券投
資者保護基金借款協議》後,託管清算機構、被處置證券公司
應當保證保護基金公司對被處置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
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保護基金公司取得受償債權後,對其他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有異
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被處置證券公司
破產後,保護基金公司依法參加債權人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保護基金公司可以與託管清算機構約定,採取下列措施監督被
處置證券公司的運營:
(一) 限制提供新的擔保、自行轉移債權或者自行約定債務承擔
行為;
(二) 限制回購股份、分配利潤、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減少
公司註冊資本;
(三) 查閱財務報告、財務帳薄、會議記錄及檔案;
(四) 委派人員監督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