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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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將基
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對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委託仲介機構進
行專項審計。接受檢查的證券公司或託管清算機構及有關單
位、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及託管清算機構應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劃
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並
建立基金核算台帳。
第二十八條 證監會負責監督證券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基金及向基金公司報
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對拒絕或故意拖延繳
納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有關資訊和資料的證券公司,證監
會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侵佔或騙取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有
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清算機構,是指證券公司被行政接管、託管經
營、關閉、撤銷或破產時,對證券公司實施行政接管的接管
組、實施託管經營的託管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