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315

305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將基
                                        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對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委託仲介機構進
                                        行專項審計。接受檢查的證券公司或託管清算機構及有關單

                                        位、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及託管清算機構應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劃

                                        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並
                                        建立基金核算台帳。

                           第二十八條  證監會負責監督證券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基金及向基金公司報
                                        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對拒絕或故意拖延繳

                                        納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有關資訊和資料的證券公司,證監
                                        會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侵佔或騙取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有
                                        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清算機構,是指證券公司被行政接管、託管經

                                      營、關閉、撤銷或破產時,對證券公司實施行政接管的接管
                                      組、實施託管經營的託管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