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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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基金公司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受償債權確認。
                           第六條  託管清算機構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申請使用管理辦法 (試

                                    行)  》的規定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
                                    算資金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保護基金公司轉讓債權。

                                    託管清算機構轉讓債權後,應當協助保護基金公司辦理債權申
                                    報;經保護基金公司授權,託管清算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債權申
                                    報。

                           第七條  託管清算機構轉讓債權,應當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受償債權轉

                                    讓協定》,填寫《受償債權確認表》,並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下
                                    列材料:
                                    (一) 受償債權證明文件;

                                    (二)  對實際使用保護基金數額及對應債權數額、期限、有無擔

                                         保、轉移變化等情況的說明;
                                    (三) 地方政府用於收購個人債權所承擔的資金及證明材料;

                                    (四)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登記公司") 在
                                         處理個人經紀客戶債券被挪用過程中墊付的資金及證明材

                                         料;
                                    (五)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保護基金公司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依法申報的受償債權金額:
                                   (一) 收購個人債權的,按收購對應的個人債權本息申報;

                                   (二)  彌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的,按實際彌補金額的本息申
                                         報。

                           第九條  託管清算機構應當保障保護基金公司受償債權足額向負責被處置
                                    證券公司債權登記機構申報債權。

                                    保護基金公司發現可能影響受償債權足額申報或參與清算財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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