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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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
                                 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


                      第十二條  基金的來源:

                                 (一)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
                                      後,交易經手費的 20%納入基金;

                                 (二)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 0.5-5%
                                      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準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
                                 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

                                 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
                                 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 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  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

                                      收入;
                                 (五) 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

                                 差餘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註冊資本;中國人民銀
                                 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餘

                                 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准額度為准。
                      第十四條  根據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

                                  進行融資。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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