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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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
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
第十二條 基金的來源:
(一)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
後,交易經手費的 20%納入基金;
(二) 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 0.5-5%
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準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
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
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
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 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 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
收入;
(五) 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
差餘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註冊資本;中國人民銀
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餘
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准額度為准。
第十四條 根據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
進行融資。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