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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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2005 年 6 月 30 日 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 證監會令第 2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
                               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

                               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
                               金。

                               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基金公司”) ,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第四條  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

                               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

                               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五條  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基金的籌集方

                               式、標準,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會”)  商財
                               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第六條  基金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獨立運作,基金公司
                               董事會對基金的合規使用及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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