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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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2005 年 6 月 30 日 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 證監會令第 2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
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
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
金。
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基金公司”) ,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第四條 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
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
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五條 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基金的籌集方
式、標準,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會”) 商財
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第六條 基金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獨立運作,基金公司
董事會對基金的合規使用及安全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