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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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
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 (包括
中央銀行票據) 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
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二十一條 基金公司日常運營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具體支取範
圍、標準及預決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會制定,報財政部審
批。
第二十二條 證監會負責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與
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貸款資金的合規使
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金公司應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並將考核結果定期報
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 基金公司應建立資訊報告制度,編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
的月報、季報資訊,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財政部專題報告財務收支及預、決算執行
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專題報告再貸款資金的使用
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證監會應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基金公司運作和證券公司風險
處置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