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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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依法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措施。
第十四條 根據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的要求,保護基金公司可以向其
推薦破產清算組或破產清算組成員。
第十五條 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非法處置被處置證券公司資
產的行為,保護基金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保護基金公司依法參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清算後,受償的現金,
應當納入保護基金;受償的非現金資產 (以下簡稱“受償資
產"),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保護基金公司在接收受償資產前,應當對相關資產的狀態、保
管情況、有無權屬爭議等進行調查。對確無使用或者變現價值
的資產,預計管理和處置費用大於其評估價值的,可以經保護
基金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放棄接收;對權屬有爭議的,應當
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後接收。
保護基金公司對受償資產應當實際管理和控制,及時辦理過戶
手續,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八條 保護基金公司處置受償資產,應當有利於受償資產保值增值,
採取公開方式進行,不得無故拒絕任何潛在的意向性買受人。
保護基金公司受償資產可以自行處置或者委託專業機構處置;
可以單筆處置或者打包處置;可以採取拍賣、招標、協定轉
讓、市場銷售方式處置。
保護基金公司對不宜處置或暫時難以處置的其他資產,可以採
取租賃等方式經營。為提升受償資產回收價值,經保護基金公
司董事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增加投資。
第十九條 保護基金公司處置有價證券類資產時,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對受
償資產回收價值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