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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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第五條第(一) 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 基金管理公司:淨資產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
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業務達 2 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
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 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淨資本不低於 8
億元人民幣;淨資本與淨資產比例不低於 70%;經營集合資
產管理計畫 (以下簡稱集合計畫) 業務達 1 年以上;在最近一
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
產。
第七條 第五條第 (二) 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 5 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
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 1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 3 名。
第八條 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檔 (一份
正本、一份副本) :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檔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
可檔;決定不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
募集申請檔。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檔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