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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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第五條第(一) 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  基金管理公司:淨資產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

                                        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業務達 2 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
                                        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 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淨資本不低於 8

                                        億元人民幣;淨資本與淨資產比例不低於 70%;經營集合資

                                        產管理計畫 (以下簡稱集合計畫)  業務達 1 年以上;在最近一
                                        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
                                        產。

                           第七條  第五條第 (二)  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 5 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

                                    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 1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 3 名。

                           第八條  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檔 (一份
                                   正本、一份副本) :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檔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
                                    可檔;決定不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
                                    募集申請檔。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檔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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