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340

330





                                    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第二十六條  申請募集的基金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第二十七條  基金、集合計畫應當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
                                    具。

                      第二十八條  基金、集合計畫應當遵守有關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挑選、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

                                    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
                                    投資交易的流程、資訊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
                                 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 交易傭金屬於基金、集合計畫持有人的財產;

                                 (二)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有責任代表持有人確保交易品

                                      質,包括但不限於:
                                      1.尋求最佳交易執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傭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
                                    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等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資訊披露。


                                             第六章  額度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
                                    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局備案,並按照有

                                    關規定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基金、集合計畫存續期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