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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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第二十六條 申請募集的基金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第二十七條 基金、集合計畫應當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
具。
第二十八條 基金、集合計畫應當遵守有關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挑選、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
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
投資交易的流程、資訊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
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 交易傭金屬於基金、集合計畫持有人的財產;
(二)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有責任代表持有人確保交易品
質,包括但不限於:
1.尋求最佳交易執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傭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
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等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資訊披露。
第六章 額度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
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局備案,並按照有
關規定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基金、集合計畫存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