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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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基金、集合計畫的境外財產,託管人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
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
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畫財產受
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託管職責:
(一) 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計畫資產,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
戶;
(二) 辦理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
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 保存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
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
的時間應當不少於 20 年;
(四)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
職責。
第二十三條 託管人、境外託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境內機構投資者管
理的財產嚴格分開。
第五章 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資訊披露
第二十四條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投資於
境外證券市場。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畫
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
設立集合計畫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