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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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對基金、集合計畫的境外財產,託管人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
                                        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

                                        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畫財產受
                                        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託管職責:
                                        (一)  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計畫資產,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
                                             戶;

                                        (二)  辦理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

                                             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  保存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

                                             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
                                             的時間應當不少於 20 年;

                                        (四)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
                                             職責。

                           第二十三條  託管人、境外託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境內機構投資者管
                                        理的財產嚴格分開。


                                         第五章  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資訊披露


                           第二十四條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投資於

                                        境外證券市場。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畫
                                        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

                                        設立集合計畫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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