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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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託管帳戶,託管基金、
                                        集合計畫的全部資產。

                           第三十五條  託管人應當為基金、集合計畫開立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

                                         戶,用於與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
                                         託管業務。

                           第三十六條  託管帳戶、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戶的收入、支出範圍應當
                                        符合有關規定,帳戶內的資金不得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定期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其額度使用及資
                                        金匯出入情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人
                                        提供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活動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

                                        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 5 個工

                                        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一) 變更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

                                        (二) 變更投資顧問;
                                        (三) 境外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發生變更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同時

                                        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 60 個工作

                                      日內重新申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資格,並向國家外匯局重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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