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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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託管帳戶,託管基金、
集合計畫的全部資產。
第三十五條 託管人應當為基金、集合計畫開立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
戶,用於與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
託管業務。
第三十六條 託管帳戶、結算帳戶和證券託管帳戶的收入、支出範圍應當
符合有關規定,帳戶內的資金不得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定期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其額度使用及資
金匯出入情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人
提供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活動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
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 5 個工
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一) 變更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
(二) 變更投資顧問;
(三) 境外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發生變更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同時
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 60 個工作
日內重新申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資格,並向國家外匯局重新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