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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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 年 12 月 16 日 證監會令第 14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保
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中從事證券業務
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 證券公司;
(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三)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四) 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五)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
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一) 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諮詢、受託投資管
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
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
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
諮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三)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