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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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 年 12 月 16 日 證監會令第 14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保
                                    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中從事證券業務

                                    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 證券公司;

                                   (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三)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四) 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五)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
                                        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一)  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諮詢、受託投資管

                                        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

                                        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
                                        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

                                        諮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三)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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