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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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2009 年 3 月 13 日 證監會令第 2 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
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
例》 (以下簡稱《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
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
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採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
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對
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
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
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許可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並應當專門代理證券
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
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
委託合同。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
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