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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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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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
                               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

                               例》 (以下簡稱《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

                               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
                               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採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
                               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對
                               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

                               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
                               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許可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並應當專門代理證券
                               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
                               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

                               委託合同。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
                               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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