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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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
                                      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替客戶辦理帳戶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

                                           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  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資訊,或者誘使客戶進行
                                           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  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

                                           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  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
                                           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 洩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 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仲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  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

                                           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 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 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後續職業

                                      培訓。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援系統,向證券經紀

                                      人提供其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資訊。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訊查詢制度,保證客戶能夠通過現

                                      場、電話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
                                      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及證

                                      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資訊,能夠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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