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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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
                                 證券公司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將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帳

                                 戶的交易情況及資產餘額等資訊,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
                                 信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給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

                                 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指定人員定期通過面

                                  談、電話、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
                                  進行回訪,瞭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並作出完整記錄。負

                                  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採取技術手

                                 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帳戶進行有效監控,發
                                 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
                                 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持續做好客戶投

                                 訴和糾紛處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專門
                                 人員受理客戶投訴、接待客戶來訪。證券公司的客戶投訴管道

                                 和糾紛處理流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公
                                 示。

                                 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
                                 定事件的防範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

                                 客戶服務水準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範圍。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範

                                  圍,並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
                                  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範圍。

                                  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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