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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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
                                        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合同的約定,

                                        追究其責任,並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
                                        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
                                        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託合同。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

                                        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機構或
                                        者行政管理部門;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
                                        關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

                                        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
                                        本資訊、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

                                        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情
                                        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

                                        代理許可權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資訊。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

                                        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
                                        列內容:

                                        (一)  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
                                             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二)  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
                                             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佈情況;

                                        (三)  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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