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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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

                                        合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 3 個月至

                                        12 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並處
                                        警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
                                        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 3 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二十六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
                                        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持有協會頒發的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代
                                        理髮行資格證書、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證書和基金從業人員資

                                        格證書的,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執業證書。
                                        持有上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證書的,可以根據協會規定,取

                                        得專業水平級別認證。
                           第二十八條  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發佈的《證券業從
                                        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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