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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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805
鎖 定 帳戶 進行支 付 。為 了 保 證服務 的連續性, 協 定通 常還 規定 服務商 不能
辭職,服務商 須按 照約 定進行獨立的 帳目報告 。
二、特殊目的信託與證券化運作的法律結構
要 準確 把 握運 用特 殊 目的信託實現資產的 證券 化的法律結構,應 注 意
如下 幾點 : 殊 目的信託法律結構中的基本當 事 人有 三 方。特 殊 目的信託
第一,特
也 是一種
法律結構,
安 排 , 這 種結構中最基本的
當事人包括 :(1) 委託人,是資產 比 較特 殊 的信託法律關係 證券 化物件 -信託財產的 原所有人, 也是
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委託人」。 (2) 受託人,是接受並 負責管理和處分信託
財產的機構,通 常是專業化的信託公司或者信託 銀行。 (3) 信託財產的投資
人或受益人,信託財產經 過證券 化及 證券 的發行後, 證券 的投資者 (或持有
人) 就是信託財產的受益人。
同時,在信託資產 證券 化後, 還 有一個重要的 角色 — 證券 化資產管理
人 負 責信託資產 證券 化後的管理, 既 可由受託人直接管理, 也 可以由受託
人委託專業的 之間成立委託代理民 服務商 ( 或是 事 法律關係,受託人為委託人, -委託 銀行) 來管理,受託人與 服務商 為受託 服
原資產所有人
務商
人,
權等。 服務商根據 代理合同代理支 付 和 收取 資產現金 流 、代理行使 違 約 追償
第 二 ,特 殊 目的信託結構中的基本主體是「信託財產」 — 擬 處 置 的不
良 資產。特 殊 目的信託 項 下所有法律關係的 安 排都 以「信託財產」 — 不 良
資產為基本主體。不 良 資產的 原持 有人 銀 行與受託機構之間信託關係 也 必
須 依 賴 信託財產的 轉移來形 成 ;證券 投資者或 稱 受益權 憑 證持 有人與信託
機構的關係, 也需要 借助 「信託財產」 來建立。在 菲律賓的 1998 年的 證券
化法規中將該資產規定為「資產 池 」 (Asset Pool) , 它 是指一組 確 定的、自
己攤提的資產,該資產 被轉移 給一個「特 殊目的信託」 (SPT) ,通 過資產 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