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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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805



                           鎖 定 帳戶  進行支    付 。為   了 保 證服務    的連續性,      協 定通   常還  規定  服務商    不能
                           辭職,服務商      須按   照約  定進行獨立的       帳目報告     。




                           二、特殊目的信託與證券化運作的法律結構


                               要 準確   把 握運  用特   殊 目的信託實現資產的           證券  化的法律結構,應          注 意
                           如下  幾點  :    殊 目的信託法律結構中的基本當                事 人有  三 方。特    殊 目的信託

                               第一,特
                                      也 是一種
                           法律結構,
                                                                       安 排 , 這 種結構中最基本的
                           當事人包括     :(1)   委託人,是資產  比 較特  殊 的信託法律關係  證券  化物件  -信託財產的  原所有人,  也是
                           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委託人」。                (2)   受託人,是接受並       負責管理和處分信託

                           財產的機構,通        常是專業化的信託公司或者信託                銀行。    (3)   信託財產的投資
                           人或受益人,信託財產經             過證券   化及   證券  的發行後,      證券  的投資者     (或持有
                           人)   就是信託財產的受益人。
                               同時,在信託資產          證券  化後,    還 有一個重要的       角色   — 證券  化資產管理

                           人 負 責信託資產      證券  化後的管理,        既 可由受託人直接管理,            也 可以由受託
                           人委託專業的  之間成立委託代理民  服務商   (  或是  事  法律關係,受託人為委託人,  -委託  銀行)   來管理,受託人與  服務商  為受託  服
                                                    原資產所有人
                           務商
                           人,

                           權等。  服務商根據     代理合同代理支         付 和 收取  資產現金     流 、代理行使       違 約 追償
                               第 二 ,特   殊 目的信託結構中的基本主體是「信託財產」                       — 擬 處 置 的不
                           良 資產。特     殊 目的信託     項 下所有法律關係的          安 排都  以「信託財產」         — 不 良

                           資產為基本主體。不          良 資產的    原持   有人  銀 行與受託機構之間信託關係               也 必
                           須 依 賴 信託財產的      轉移來形     成 ;證券    投資者或     稱 受益權    憑 證持  有人與信託
                           機構的關係,      也需要    借助  「信託財產」       來建立。在      菲律賓的      1998  年的  證券
                           化法規中將該資產規定為「資產                 池 」 (Asset Pool)  , 它 是指一組  確 定的、自
                           己攤提的資產,該資產           被轉移    給一個「特      殊目的信託」       (SPT)  ,通  過資產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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