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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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為信託財產的受益人,有權 獲得信託財產產生的現金 流 。
一 般 說 來 ,資產 證券 化中發行的 證券 有 三類 ,即 債券 、 優 先 股 、受益
權 證券 。特 殊 目的信託 項 下的 證券 發行,通 常 為 債券 或者受益 證券 。受託
機構發行 證券 應該按 照 資產信託 證券 化 計 畫 來 進行。在具體發行方 式上 ,
有公開 招 募 和 私 募 之分。受託機構 辦 理前 項 公開 招 募 時,應 向 證券 主管機
關 申請 批准 或 申 報 ,並 遵 循 證券監 管機關的要 求 並按 證券 主管機關規定的
方 式 , 向 購買 人提 供 公開 說 明書 。公開發行,需要有 證券商 作為 承銷商 、
上 市 推 薦 人代理發行並 推 薦 上 市交易。因此,受託機構須和 證券商 簽 訂證
券承銷
證券
時,受託機構應
管法制規定的方
私 募 受益 協 定、 上 市 推 薦 協 定,成立民 根據監 事 代理法律關係。受託機構 式 , 向 購買 向 特定人 供 投
人提
資說明書 。
從 各國 監 管法規的規定 來看 ,受託機構必須 充 分 揭 露 下 列 有關 事項 ,
如受益 證券 與 創 始機構的存 款 或其他 負債無 關, 也 不受存 款 保 險 公司存 款
保 險 的保 障 ; 受託機構不保 證 信託財產之 價 值 ; 受益 證券持 有人的可能投
資風險 以及相關權利。
第 五 ,資產管理 服務 。受託機構在發行 證券 後,會委託 創 始機構 負 責
收取 貸 款 本 息 , 扣 除各種 費 用後, 再 分 配 給 證券 投資人。發 起 人 — 銀 行 充
當 服務商 ,有其先 天 的 優勢 — 曾 經是資產的所有人, 熟 悉 資產及 債務 人的
情 況 。 銀 行 服務商負
給投資者 ;銀 行 服務商 責 收取 不 良 資產 標準收取 回 收 產生的現金 一定的 服務 流 ,並將 它 按時支 保現金 付
了確
費 。為
並按
照 行業
流 及時支 付 給投資者,因此有必要設 計適 當的機制 確 保現金 流 不能 混 合存
在 服務商 的自有 帳戶 中。為此,受託機構和 服務商 簽 訂 的 服務 協 定中通 常
規定, 服務商 在 收 集 收入 後的一定時 期 之內,可以保 留 和 混 存 收入 , 但 在
一定時間後 則 必須 劃入 指定 帳戶 ; 有的 服務 協 定 則 乾脆 規定 債務 人直接對
291 惟根據 中國《公司法》與《企業 債券 管理條 例》的規定,發行企業 債券 的企業規 模要達到
國家規定的要 求,且經濟 效益良好,最 近 3 年平均可分 配利潤足 以支付公司 債券 1 年的利
息,並須經人民 銀行審批,故特殊目的機構 很難滿 足這 些條件。參閱 龔英姿,從華融信託
分層方案看中國資產 證券化 的發展,金融法 苑,2003 年 06 期,頁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