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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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803



                           同的目   標-隔離發      起人破產    風險   。
                               第 三 , 證券   化資產的信用增        級 和 評級   問題。信用增        級 技術  是投資    銀 行
                           業 務 的基本    原 理,  也 是資產    證券   化交易的    核心技術     。 證券   化結構交易中,
                           通 過 將 證券   化的基礎資產與發         起 人 隔 離,   然 後對其進行信用增          級 ,成功    地

                           將 證券  化產   品獲   得 比  發 起  人 更高  的資信等     級 ,  從 而  降 低  發 起 人的  籌  資成
                           本,  便 利中小機構利用資產           證券   化 這 一金融    創新  機制   從 資本市場     上 融資。
                           證券  化交易通     常  會通  過 超額   資產、    次順  位架構、現金        準  備 帳戶  、  差價  帳
                           戶 、第  三 人提   供 保 證 、保   險 等方   式 , 強 化 證券   的信用,並通       過證券    評級揭

                           示相關基礎資產的
                               信用增    級 包括  償還能力。             級 兩 種 形式   ,前者是指由第         三 人提  供
                                            外部增
                                                   級 和內部增
                           信用  擔 保,後者是指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                       流來   實現自   我 擔 保。   絕
                           大多  數的證券    化交易    都利用   了外部和內部增         級相結合的方       式。
                               值得  注 意的是,     美 國、   香港  等發達國家和        地區  的 證券   化經驗    表明  , 政
                           府 和 政 府 信用   型 企業對    證券  化的大    力 支 持 以 促 成信用增      級 甚 為重要,即由
                           政 府  或 政  府 性質的機構為資產支           撐 證券   提  供 擔  保。當  然  信用保    險   (credit
                           insurance)   也是外部增  級的重要     手段  ,信用保     險是專以信用       風險  為承保標的

                           的保  險種類,保      證保險 (guaranty insurance)   是其中的一種。在實際操作中,
                                                                       付 保 險費   以 確 保按時對投資
                                 險 的投保人是受託人,
                                                       它 向 保 險 公司支
                           信用保
                           者進行
                               內部信用增 償付。   級 的 形式  多 樣 ,其中大部分增         級 方 式 ,如直接     追索   、利  差
                           帳戶  等,其設     計 具有較大的      靈 活性和自主性,交易的當              事 人 只 要在交易文
                           件中做出    約定即可。
                               第 四 ,發行    證券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             未 來 現金  流 為基礎發行信託         收

                           益 憑 證 ,發行    收入  交 付原   始權益人作為基礎資產的對               價 ,信託   收 益 憑 證 的


                            範操
                            真實出  作風險  、遵守嚴  格的資   訊揭露制度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始為真實出  惟中國   現行法律對    基礎資產的
                                                                安排
                                                                                          的效果無
                                                                            售可達到破產隔離
                                                            交易
                                  售要件
                                       尚無具體
                                              明確之規定,何種
                            法可  據。參閱   龔英姿,從華融信託分       層方案看中國資產       證券化  的發展,金融法     苑,2003  年
                            06  期,頁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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