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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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信託於受託機構之後,             這 一資產的權利        就轉移   到受託機構,委託人的            債
                        權人  就 不能對    這 部分資產主      張 權利,    從 而實現    了證券    化資產與發      起 人的破
                        產風險   相隔離 (bankruptcy remote)   的要  求。


                                                                                   289
                                 殊目
                                                         良資產
                                                  銀行不
                                      的信託項下
                                                                              流程
                                                                     化的基本
                        (二)特
                                                                證券
                            特殊目的信託       項下資產     證券  化的基本     流程包括    如下   幾個步驟:
                            第一,資產的特定化。該  些 國家和  地區  的法律中  程 式 是構  為資產 造 「信託財產」的基礎性 池 的 創 始,或者資產的組合  工 作。該  包
                        程 式 在一
                                                       被稱
                                                                             起人、
                                                                         為發
                                                                  常被稱
                                         良資產
                                                                                    創始機構,
                        裝。其操作是由不
                        或者出   售 人,為    了 避免   資金 持有人  —商業銀行 (     清償  期 或者   強 制 執 行 清償   債務
                                                  回 收 須等到資產
                        人,並為     了  降 低  持 有資產的    風險   ,因而將條      件類似    、可以產生現金         流 量
                        (cash flow)   的資產進行  集合、   包裝,使其成為單位化、小              額化的    證券型式    。
                        從商  業 銀 行實   踐 角 度 考慮   ,該   過 程 如 果 在 總 行操作下,       則 需要經    過 各分行
                        申報合適的資產,並經           過總行的     適當篩選、集合與         包裝起來。
                            第 二 ,特定化資產的         轉移  。 完 成資產的特定化後,要將              這些   特定的資
                        產 轉移  到具體    承擔證券     化和發行     證券  的機構。     這 裡 實際   上 是通   過原  始權益
                        人 — 不 良 資產   擁 有 銀 行作為信託財產的委託人,與受託人      過信託   契約   信託給受託人  訂 立信託  契約  一般
                                                                                            將
                        資產
                                化的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財產,通
                            證券
                                                                                          (
                                                  )。
                        為經
                            營信託業
                            在具體操作中,如  務的信託機構  果 按 照 臺 灣 法規   來 實 踐 , 則僅    需要  辦 理信託    手 續 ;
                        而按  照  菲 律  賓 法律,   則  需要  首 先將資產      讓  予 並  轉移  給一個特    殊  目的公司
                                                                       290
                        (SPC)  。前者不需要     真實出    售,後者需要       真實出   售    。但是兩者都是為         了共

                        289
                         參閱《金融機構信       貸資產  證券化  試點監督管理     辦法》  (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令  [2005]
                         第 3   號)第  3  條,所稱之金融資產  證券化   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
                         發起機構,    將信貸資產信託      給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以資產       支持證券   的形式  向投資機構發

                        290  行受益  證券  ,以  該財產所產  生的現金支付資產    支持證券   收益的  結構性融資活動。
                         參閱《中國    銀監會   辦公 廳 關於進一    步 加強  信 貸 資產  證券化  業務管理  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
                         發[2008]  第  23  號),為  了加強  信貸資產  證券化  的業務管理,  須強調資產    質量,循序    漸進  推
                         進證券化    業務、  並應確  保真實出   售以控制信    貸風險  、且亦應    加強風險   管理和  內部  控制,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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