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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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信託於受託機構之後, 這 一資產的權利 就轉移 到受託機構,委託人的 債
權人 就 不能對 這 部分資產主 張 權利, 從 而實現 了證券 化資產與發 起 人的破
產風險 相隔離 (bankruptcy remote) 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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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目
良資產
銀行不
的信託項下
流程
化的基本
(二)特
證券
特殊目的信託 項下資產 證券 化的基本 流程包括 如下 幾個步驟:
第一,資產的特定化。該 些 國家和 地區 的法律中 程 式 是構 為資產 造 「信託財產」的基礎性 池 的 創 始,或者資產的組合 工 作。該 包
程 式 在一
被稱
起人、
為發
常被稱
良資產
創始機構,
裝。其操作是由不
或者出 售 人,為 了 避免 資金 持有人 —商業銀行 ( 清償 期 或者 強 制 執 行 清償 債務
回 收 須等到資產
人,並為 了 降 低 持 有資產的 風險 ,因而將條 件類似 、可以產生現金 流 量
(cash flow) 的資產進行 集合、 包裝,使其成為單位化、小 額化的 證券型式 。
從商 業 銀 行實 踐 角 度 考慮 ,該 過 程 如 果 在 總 行操作下, 則 需要經 過 各分行
申報合適的資產,並經 過總行的 適當篩選、集合與 包裝起來。
第 二 ,特定化資產的 轉移 。 完 成資產的特定化後,要將 這些 特定的資
產 轉移 到具體 承擔證券 化和發行 證券 的機構。 這 裡 實際 上 是通 過原 始權益
人 — 不 良 資產 擁 有 銀 行作為信託財產的委託人,與受託人 過信託 契約 信託給受託人 訂 立信託 契約 一般
將
資產
化的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財產,通
證券
(
)。
為經
營信託業
在具體操作中,如 務的信託機構 果 按 照 臺 灣 法規 來 實 踐 , 則僅 需要 辦 理信託 手 續 ;
而按 照 菲 律 賓 法律, 則 需要 首 先將資產 讓 予 並 轉移 給一個特 殊 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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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 。前者不需要 真實出 售,後者需要 真實出 售 。但是兩者都是為 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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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金融機構信 貸資產 證券化 試點監督管理 辦法》 (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令 [2005]
第 3 號)第 3 條,所稱之金融資產 證券化 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
發起機構, 將信貸資產信託 給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以資產 支持證券 的形式 向投資機構發
290 行受益 證券 ,以 該財產所產 生的現金支付資產 支持證券 收益的 結構性融資活動。
參閱《中國 銀監會 辦公 廳 關於進一 步 加強 信 貸 資產 證券化 業務管理 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
發[2008] 第 23 號),為 了加強 信貸資產 證券化 的業務管理, 須強調資產 質量,循序 漸進 推
進證券化 業務、 並應確 保真實出 售以控制信 貸風險 、且亦應 加強風險 管理和 內部 控制,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