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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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系以信託的 形式 ,規 避 法律規定的外 商 投資 審 批手 續, 違 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的 強 制性規定, 認 定其為 無 效合
同。一 審 認 定「信託 契約 」有效 判 決結 果 駁 回 了高 春惠 的 訴訟 請 求 , 二審
認 定「信託 契約 」 無 效 判 決作為受託人的 葉 正 傑 應 向 高 春惠 返 還 其所接受
的信託資金。
(三) 由於信託投資行為產生的 分析 解說 風險 依 法應由委託人 承擔 ,因此,本 案 中的
「信託
法
反
見
定「信託
契
院認
「信託 契約 」是否有效成為本 力認 定之所以意 案 正確 相 處理的關 ,是因為一 鍵 。本 審 案 一、 二審 法 院 對
」效
契約
約」有效是 依據 《民法通 則》第 55 條關於民 事行為意 思表 示真實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2 條關於 無效合同的規定 ;二審 法院認 定「信託 契
約」無效是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1 條關於信託目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
法實 施條例》關於外 商(包括 臺灣、香港 、澳門)在中國 境內設立合資企業,
須經中國 政 府 對外經 濟 貿 易部門 批准 的規定。本 案 中,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的「信託 契約 」的目的是進行 當成一 般 的民 股 權投資,其內 簽 訂 該 契約 的行為當成一 素 進行 確
容 按 照 信託的要
般
契約
定的。因此將該
事 合同、將
的民
院依據 事 行為顯 然 是不 妥 當的。 根據 特別法 優 於 普 通法的 原則 ,本 案二審 營 企業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實 施 條 例 》的相關規定對本
案「信託 契約 」的效 力進行 無效的 認定無疑是正確 的。
(四) 未盡問題
本 案 中,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的「信託 契約 」是以資金為信託財產
的。目前,中國對 集 合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和受託人 都 有特 殊 規定, 依據
《信託公司 集 合資金信託 計 畫 管理 辦 法》規定, 集 合資金信託的委託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