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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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系以信託的         形式   ,規  避  法律規定的外        商 投資  審  批手  續,   違  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的      強 制性規定,      認 定其為    無 效合
                        同。一   審 認 定「信託      契約  」有效    判 決結  果 駁 回 了高   春惠   的 訴訟   請 求 , 二審
                        認 定「信託     契約  」 無 效 判 決作為受託人的          葉 正 傑 應 向 高 春惠   返 還 其所接受

                        的信託資金。


                        (三)  由於信託投資行為產生的  分析  解說    風險   依 法應由委託人       承擔   ,因此,本      案 中的




                        「信託
                                                                            法
                                                            反
                                                        見
                                                                                   定「信託
                                                                                            契
                                                                               院認
                        「信託    契約  」是否有效成為本  力認  定之所以意  案  正確 相  處理的關 ,是因為一  鍵  。本 審  案  一、  二審  法  院  對
                                   」效
                               契約
                        約」有效是     依據   《民法通    則》第     55  條關於民   事行為意     思表  示真實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2  條關於   無效合同的規定        ;二審   法院認    定「信託    契
                        約」無效是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1  條關於信託目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
                        法實  施條例》關於外        商(包括   臺灣、香港      、澳門)在中國       境內設立合資企業,
                        須經中國     政 府 對外經    濟 貿 易部門    批准  的規定。本      案 中,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的「信託     契約  」的目的是進行  當成一  般 的民 股 權投資,其內  簽 訂 該 契約   的行為當成一  素 進行  確
                                                                      容 按 照 信託的要
                                                                                            般
                                       契約
                        定的。因此將該
                                                         事 合同、將
                        的民
                        院依據  事 行為顯   然 是不   妥 當的。    根據  特別法    優 於 普 通法的    原則  ,本   案二審 營 企業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實     施 條 例 》的相關規定對本
                        案「信託    契約   」的效   力進行    無效的   認定無疑是正確        的。



                        (四)    未盡問題

                            本 案  中,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的「信託  契約  」是以資金為信託財產
                        的。目前,中國對          集  合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和受託人                都  有特  殊 規定,    依據

                        《信託公司      集 合資金信託      計 畫 管理   辦 法》規定,      集 合資金信託的委託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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