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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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95



                           法律責任。      首 先,  被上訴    人 葉 正 傑 並 非長期     在國家對外經       濟 部門任    職 , 早
                           在  1993  年就到企業    工作,直     至退休    。因此   說,上訴     人用以   確定葉正傑存在
                           過 錯 的前提是     虛 假 和 錯誤   的。其    二 ,法律規     範 並 沒 有 禁止   臺 灣 公民通    過 信
                           託方  式 投資中國,      也就   是 說 , 臺 灣 公民的該等行為本身不             違 法。   既 然 該等

                           行為不   違 法,   也就  不存在有     何 法律需要「規        避 」的問題。需要        說 明 的是,
                           在本信託行為       起 始之時,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並不相     識 ,該信託是因        上訴  人
                           通 過 其 丈 夫 郭煥   銘 主 動 找 到 被上訴     人要  求被上訴     人 承擔   該信託義     務 才產生
                           的,「信託      契約  」 也 是由   上訴  人 丈 夫 單方   草擬   制定,在     整 個信託    過 程 中,

                                 人只有信託義
                                              務卻
                                                               包括取
                                                   不享有任
                           被上訴
                           金 運 用 都 是 郭煥   銘 一 手 操 辦 , 被上訴  何 ( 人 僅僅完  得報酬   的)   權利,而且有關資  手 續。該
                                                                       成名義
                                                                              上 所需要的
                           信託行為由始       至  終都  是 上訴   人主   導 ,  被上訴   人處於    極 為  被動  的  地 位。因
                           此,  假 使需要    追 究 本信託行為當        事 人法律責任,       則上訴    人當作為     過 錯 方應
                           該 承擔  責任,而     被上訴    人作為   無過   錯 方是不需要      承擔  責任的    ; 3.   被上訴  人
                           不存在   返還上訴     人投資   款的情    況:(1)   在合同有效前提下,          被上訴    人不需要
                           返 還上訴   人投資    款 。 上訴   人信託給     被上訴   人的財產按       照上訴   人的意願已全
                           部投資於    德佑   公司,目前      德佑  公司   還 在存續    期 問,  無 法 抽 回 投資。因此,

                           上訴  人沒有理由要       求被上訴     人返還其投資       款;  (2)   即使該「信託     契約  」被認
                                   被上訴    人 也 不應當    返 還上訴    人的投資     款 ,理由是:其一,該「信
                           定 無 效,
                                 」是
                           託 契約
                                                                              人而
                           過 程 都 是由   上訴  人通  過 其 丈 夫 郭煥    銘 主 動 找 到 被上訴  那 也 應當是  簽 訂 , 整 個信託
                                                 導 ,即
                                                                  避 法律,
                                                       便 是有意規
                                                                                           人的意
                                                                                      上訴
                                      郭煥
                                          銘 在主
                           思 ,而  被上訴    人是並不知情的         善  意一方,     況 且,該信託屬        無 償  的信託行
                           為,  導致  合同   無 效的  過 錯 責任在     上訴  人。因此,      被上訴    人不應當     承擔  因合
                           同無效而    承擔  的返還投資      款責任。其      二,「信託      契約  」第    8  條第  1  款第  3
                           項 規定:「     甲 方同意   承擔   投資  廣 州 宏 銘塑膠     工 業有限公司的一        切 風險   ,該
                           風險  對 乙 方 沒 有任   何 責任。」     依據   該條規定,      被上訴    人有  完 全的   豁 免 權,
                           因此,   無論   在 何 種意外情     況 下 導致   被上訴   人 無 法 向 上訴    人 轉移  財產的    風險
                           都 應當由   上訴   人 承擔  。 綜 上 所 述 , 上訴    人以信託行為        違 反 法律規定     認 定信

                           託行為   無 效的   訴求沒   有法律    依據   ,要  求被上訴     人 返 還 投資   款 及利   息更  是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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