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5 - 中國金融法
P. 805
第 8 章 信託法 795
法律責任。 首 先, 被上訴 人 葉 正 傑 並 非長期 在國家對外經 濟 部門任 職 , 早
在 1993 年就到企業 工作,直 至退休 。因此 說,上訴 人用以 確定葉正傑存在
過 錯 的前提是 虛 假 和 錯誤 的。其 二 ,法律規 範 並 沒 有 禁止 臺 灣 公民通 過 信
託方 式 投資中國, 也就 是 說 , 臺 灣 公民的該等行為本身不 違 法。 既 然 該等
行為不 違 法, 也就 不存在有 何 法律需要「規 避 」的問題。需要 說 明 的是,
在本信託行為 起 始之時,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並不相 識 ,該信託是因 上訴 人
通 過 其 丈 夫 郭煥 銘 主 動 找 到 被上訴 人要 求被上訴 人 承擔 該信託義 務 才產生
的,「信託 契約 」 也 是由 上訴 人 丈 夫 單方 草擬 制定,在 整 個信託 過 程 中,
人只有信託義
務卻
包括取
不享有任
被上訴
金 運 用 都 是 郭煥 銘 一 手 操 辦 , 被上訴 何 ( 人 僅僅完 得報酬 的) 權利,而且有關資 手 續。該
成名義
上 所需要的
信託行為由始 至 終都 是 上訴 人主 導 , 被上訴 人處於 極 為 被動 的 地 位。因
此, 假 使需要 追 究 本信託行為當 事 人法律責任, 則上訴 人當作為 過 錯 方應
該 承擔 責任,而 被上訴 人作為 無過 錯 方是不需要 承擔 責任的 ; 3. 被上訴 人
不存在 返還上訴 人投資 款的情 況:(1) 在合同有效前提下, 被上訴 人不需要
返 還上訴 人投資 款 。 上訴 人信託給 被上訴 人的財產按 照上訴 人的意願已全
部投資於 德佑 公司,目前 德佑 公司 還 在存續 期 問, 無 法 抽 回 投資。因此,
上訴 人沒有理由要 求被上訴 人返還其投資 款; (2) 即使該「信託 契約 」被認
被上訴 人 也 不應當 返 還上訴 人的投資 款 ,理由是:其一,該「信
定 無 效,
」是
託 契約
人而
過 程 都 是由 上訴 人通 過 其 丈 夫 郭煥 銘 主 動 找 到 被上訴 那 也 應當是 簽 訂 , 整 個信託
導 ,即
避 法律,
便 是有意規
人的意
上訴
郭煥
銘 在主
思 ,而 被上訴 人是並不知情的 善 意一方, 況 且,該信託屬 無 償 的信託行
為, 導致 合同 無 效的 過 錯 責任在 上訴 人。因此, 被上訴 人不應當 承擔 因合
同無效而 承擔 的返還投資 款責任。其 二,「信託 契約 」第 8 條第 1 款第 3
項 規定:「 甲 方同意 承擔 投資 廣 州 宏 銘塑膠 工 業有限公司的一 切 風險 ,該
風險 對 乙 方 沒 有任 何 責任。」 依據 該條規定, 被上訴 人有 完 全的 豁 免 權,
因此, 無論 在 何 種意外情 況 下 導致 被上訴 人 無 法 向 上訴 人 轉移 財產的 風險
都 應當由 上訴 人 承擔 。 綜 上 所 述 , 上訴 人以信託行為 違 反 法律規定 認 定信
託行為 無 效的 訴求沒 有法律 依據 ,要 求被上訴 人 返 還 投資 款 及利 息更 是 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