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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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99
根據 合同 無效後 返還財產的 原則 ,上訴 人主 張被上訴 人返還 1,994,400 元款
項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廣州市中 級人民法 院予 以支 持。
被上訴 人 廣 州德佑 投資有限公司並 非 「信託 契約 」的當 事 人,對「信
託 契約 」 無 效不存在 過 錯 ,並且 上訴 人之 款項 已經 上訴 人 葉 正 傑 以出資方
式 投 入 公司成為 德佑 公司的 註冊 資金而並 非債 權 債務 關係, 故上訴 人要 求
被上訴 人 廣 州德佑 投資有限公司 承擔 連 帶 責任的主 張 無事 實和法律 依據 ,
廣州市中 級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綜 上 所 述 , 原 審 查 明事 實 清 楚 , 但適 用法律不當, 廣 州 市中 級 人民法
項、第
條第
院予
第 58 以糾正,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11 條第 52 款第 (1) (3) 項,《中華人民 (5) 項、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
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153 條第 1 款第 (2) 項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 撤銷廣 東省 廣州市蘿崗 區人民法 院 (2007) 蘿法民 四初字 第 48 號民事判
決;
二、上訴 人高春惠 和被上訴 人葉正傑於 2002 年 7 月 6 日簽 訂的「信託 契
約」無效;
三、被上訴 人葉正傑在本 判決發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 10 日內返還上訴 人高春
惠款項 人民 幣 1,994,400 元;
四、駁回上訴 人高春惠 的其他 訴訟 請求。
一審案
正傑承擔 。 件受理 費 22750 元、二審案 件受理 費 22,750 元,由 被上訴 人葉
本判決為 終審判 決。
(二) 判決 要旨
本 案 一、 二審 法 院 對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的「信託 契約 」的效 力認 定
完 全相 反 ,一 審 法 院認 為本 案 「信託 契約 」是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的 真 實意 思
表示,該 契約 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2 條規定的合同 無效
的情 況 , 認 定其為有效合同 ; 二審 法 院則認 為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