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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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99



                           根據  合同  無效後    返還財產的     原則   ,上訴   人主   張被上訴    人返還     1,994,400  元款
                           項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廣州市中     級人民法     院予  以支  持。
                               被上訴    人 廣 州德佑    投資有限公司並        非 「信託    契約  」的當    事 人,對「信
                           託 契約  」 無 效不存在     過 錯 ,並且     上訴  人之  款項   已經  上訴   人 葉 正 傑 以出資方

                           式 投 入 公司成為     德佑  公司的    註冊   資金而並    非債   權 債務   關係,   故上訴    人要  求
                           被上訴   人 廣 州德佑    投資有限公司        承擔  連 帶 責任的主     張 無事   實和法律     依據  ,
                           廣州市中    級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綜 上 所 述 , 原 審 查 明事    實 清 楚 , 但適   用法律不當,        廣 州 市中   級 人民法

                                                                                   項、第
                                                                           條第
                           院予
                           第  58  以糾正,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11  條第  52  款第 (1)    (3)   項,《中華人民   (5)   項、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
                           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153  條第  1  款第 (2)   項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  撤銷廣   東省   廣州市蘿崗     區人民法     院 (2007)   蘿法民  四初字   第  48  號民事判
                               決;
                           二、上訴    人高春惠     和被上訴     人葉正傑於       2002  年  7  月  6  日簽  訂的「信託   契
                               約」無效;
                           三、被上訴     人葉正傑在本       判決發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      10  日內返還上訴      人高春

                               惠款項   人民   幣  1,994,400  元;
                           四、駁回上訴      人高春惠     的其他    訴訟  請求。
                               一審案

                           正傑承擔    。  件受理   費  22750  元、二審案     件受理   費  22,750  元,由   被上訴   人葉
                               本判決為    終審判    決。


                           (二)    判決  要旨


                               本 案 一、   二審  法 院 對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的「信託       契約  」的效    力認  定
                           完 全相  反 ,一   審 法 院認   為本  案 「信託    契約  」是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的 真 實意   思
                           表示,該    契約  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2  條規定的合同      無效
                           的情  況 , 認 定其為有效合同         ; 二審   法 院則認    為 高 春惠   與 葉 正 傑 簽 訂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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