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1 - 中國金融法
P. 811
第 8 章 信託法 801
是合 格 投資者、受託人應是信託公司, 也就 是 說 , 只 有合 格 投資者與信託
公司之間才可以成立《 集 合資金信託合同》。 但 是,對自 然 人之間的單一
的資金信託,中國法律 尚 無明確 規定。因此,是否 允 許 自 然 人之間 訂 立以
資金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 尚需探討。
一、特殊目的信託證券化運作流程
(一)特 殊目 的信託的涵義
國際 上 不 良 資產 證券 化的通 常 模 式 顯示, 證券 化可以通 過 設立特 殊 目
的信託 (SPT) 和特 殊 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 的 途 徑 來完
從事
來 解決
成。特 殊 目的信託,是將金融資產信託給可以 證券 化問題 ; 而特 殊 目的公司, 則 是 擁 有不 營 業的機構 銀 行將資
信託
良 資產的
不 良 資產的
產直接出
售給一個特定目的公司,並由該公司
, 它 是指特定資產的所有人
從 特 殊 目的信託實際操作和法律結構 來看 來解決不 良資產的 證券 化。
(委託人 ) 將其資產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給一家信託機構 ( 有的是信託 銀行,有
的是信託公司 ),資產所有人的受益權利 被分解 ( 證券 化) 並出 售給投資者 ;
信託機構 負 責 根據 已經規 劃 好 的信託資產 證券 化 計 畫 來 管理和處 置 信託財
產,並 針對信託財產 向投資者分 配盈利。
特 殊 目的信託的 核心 內 容 是信託法律關係,即委託人將基礎資產交 付
給受託機構,成立信託關係, 再 由受託機構作為 證券 的發行人,發行代 表
對基礎資產 享 有信託 收 益的 證書 。 根據 信託的法律關係,發 起 人將基礎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