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中國金融法
P. 806
796
有理由,因此, 請 求 人民法 院 駁 回 上訴 人的全部 訴訟 請 求 ,以 維護 法律的
公平與公 正。
被上訴 人德佑 公司在 二審 中答辯 認可一 審判 決。
原 審 法 院 查 明 的 事 實屬實, 廣 州 市中 級 人民法 院 民在 二審 時 予 以 確
認。
廣 州 市中 級 人民法 院 民 認 為: 上訴 人是 臺 灣 居 民, 故 本 案 屬於 涉 台 信
託合同 糾 紛。 被上訴 人 德佑 公司作為 原 審 被告 , 住 所 地 在 廣 州 市 蘿崗 區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22 條關於對法人提 起的訴訟 ,由 被
住 所 地 有 涉 外 涉 港
原 審 法 院 作為
院 管 轄 的規定,
原 審 被告
告 住 所 地 人民法
澳 臺 商事 案 件 管 轄 權的人民法 院 ,有權對 原 審 行使管 轄 權。 雙 方當 事 人 沒
有 約 定 適 用法律, 根據 最 密 切 聯 繫 原則 ,應 適 用與本 案 具有最 密 切 聯 繫 地
的法律。基於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發生 爭議 的信託、投資行為 均 發生在中
國, 故 可 認 定中國法律與本 案 有最 密 切 聯 繫 ,應 適 用中國法律為解決 雙 方
爭議 的準據 法正確 。
本 案 一、 二審 的 爭議 焦 點均 在於 訟 爭 「信託 契約 」的效 力 問題。《中
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1 條規定 了信託 無效的 幾種情 形:1. 信託目的 違
反法律規定、行 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 信託財產不能 確定 ;3. 委託
訴訟 或
非 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專以
人以
; 4.
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
政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形 。因此,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判 定「信託 契約 範圍 」的效 不能 確定;6. 法律、行
力 ,必須
審 查 合同
是否存在 上述法律規定 無效情 形之一。
上訴 人為 臺 灣 居 民,其在中國投資,應當 遵 守 中國關於外 商 投資的法
律規定 辦理相關 審批手 續。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葉正傑於 2002 年 7 月 6 日簽
訂「信託 契約 」時, 根據 2001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企
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實 施 條 例 》之規定,外 商
( 包括 臺 灣 、 香港 、 澳 門 ) 在中國 境 內設立合資企業,須經中國 政 府 對外經
濟貿易部門 批准 。並且 根據 當時生效的對外經 濟貿易合作部 1995 年發 布的
《關於外 商 舉 辦 投資性公司的 暫 行規定》規定:「本規定中投資公司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