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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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由,因此,        請 求 人民法    院 駁 回 上訴   人的全部     訴訟   請 求 ,以   維護  法律的
                        公平與公    正。
                            被上訴   人德佑    公司在   二審   中答辯   認可一    審判  決。
                            原 審  法 院  查 明  的  事  實屬實,   廣  州 市中  級  人民法   院  民在  二審   時 予  以  確

                        認。
                            廣 州 市中   級 人民法    院 民 認 為:   上訴  人是   臺 灣 居 民,   故 本 案 屬於   涉 台 信
                        託合同   糾 紛。   被上訴    人 德佑  公司作為     原 審 被告   , 住 所 地 在 廣 州 市 蘿崗    區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22  條關於對法人提       起的訴訟     ,由  被

                                                                             住 所 地 有 涉 外 涉 港
                                                       原 審 法 院 作為
                                       院 管 轄 的規定,
                                                                    原 審 被告
                        告 住 所 地 人民法
                        澳 臺 商事   案 件 管 轄 權的人民法       院 ,有權對     原 審 行使管    轄 權。  雙 方當   事 人 沒
                        有 約 定 適 用法律,     根據   最 密 切 聯 繫 原則   ,應   適 用與本    案 具有最    密 切 聯 繫 地
                        的法律。基於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發生    爭議   的信託、投資行為          均  發生在中
                        國,  故 可 認 定中國法律與本         案 有最   密 切 聯 繫 ,應   適 用中國法律為解決          雙 方
                        爭議  的準據   法正確    。
                            本 案 一、   二審  的 爭議   焦 點均   在於  訟 爭 「信託    契約   」的效   力 問題。《中
                        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1  條規定   了信託   無效的   幾種情    形:1.   信託目的    違

                        反法律規定、行        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   信託財產不能      確定 ;3.   委託
                                                                                        訴訟  或
                            非 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專以
                        人以
                                                                               ; 4.
                        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
                        政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形 。因此,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判 定「信託  契約  範圍 」的效 不能  確定;6.   法律、行
                                                                             力 ,必須
                                                                                      審 查 合同
                        是否存在    上述法律規定       無效情    形之一。
                            上訴  人為   臺 灣 居 民,其在中國投資,應當              遵 守 中國關於外       商 投資的法
                        律規定   辦理相關     審批手   續。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葉正傑於      2002  年  7  月  6  日簽
                        訂「信託    契約   」時,   根據   2001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企
                        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 企業法實     施 條 例 》之規定,外        商
                        ( 包括  臺 灣 、 香港  、 澳 門 )   在中國  境 內設立合資企業,須經中國               政 府 對外經
                        濟貿易部門     批准   。並且   根據   當時生效的對外經         濟貿易合作部        1995  年發  布的

                        《關於外     商 舉 辦 投資性公司的        暫 行規定》規定:「本規定中投資公司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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