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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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審法院查明,2002         年  2  月  6  日,高春惠    與葉正傑於廣州市簽訂信託
                        契約  。雙方於信託       契約  信託目的      (  第  1  條)   部分  約定:為  參與廣州宏銘塑膠
                        工業有限公司發行         股票上    市,作為發      起人,   甲方 (  高春惠    )   以合法  來源  的人
                        民幣於    2002  年  7  月  9  日匯  入乙  方 (  葉正傑)   在中行  帳號的款項   RMBl,994,400

                        元以信託行為信託於          乙方 (  葉正傑)    名下,以作為出資設立            廣州德佑     投資有
                        限公司之資本,        乙  方  (  葉  正 傑 )   作為受託人的   地 位。此後,      高 春惠   依約  將
                        1,994,400  元匯給葉正傑。2002      年  7  月  12  日,黃佑想   、葉正傑、黃彬南         、何
                        作 炎 簽 署 廣 州德佑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   。 章程  中 載明   葉 正 傑 出資為現金

                                          比例
                                   ,出資
                                                                                            股
                                              為
                               萬元
                        1193.04
                                                         股 東黃彬南
                                                                    住 所 地 為 廣 東省佛山
                        東 何 作 炎 住 所 地 為 福 建 省泉州  63.56%  市。  。2002  年  7  月  18  日,德佑  公司成立。  市 南 海
                        區 。 股 東黃佑想     住 所 地 為 廣 東省    開 平 市。   股 東葉  正 傑 住 所 地 為 廣 東省    廣 州
                        市。  2006  年  5  月  25  日,高春惠  向葉正傑發出      撤銷   信託通知    書,以    宏銘科技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2  年  7  月後的   3  年內  未能上市為由,        撤銷  信託。
                        2006  年  7  月  14  日高春惠  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要   求確認   其在   德佑  公司的   股
                        東 地 位。在該     案 中 原 審 法 院認    為 高 春惠  為 臺 灣 公民,其成為        德佑   公司  股 東
                        需 獲 得相關部門的       審 批 。 但高    春惠  未 交 證據證    實其已    獲 得相關部門的       審 核

                        批准  ,故該院做出       判決駁回其訴訟        請求。宣判後,當         事人皆未上訴       。
                            原 審 法 院認   為:本    案 屬於  涉 台 信託   糾 紛,應    參照涉    外 案 件 處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起
                                                         院 管 轄 ; 同一
                                            住 所 地 人民法
                        的民  事訴訟    ,由  被告  事訴訟    法》第    22  條的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  訴訟  的 幾 個 被告  住 所 地 、
                        經 常 居 住 地 在 兩 個以    上 人民法    院 轄 區 的,各該人民法         院都  有管   轄 權。  原 審
                        被告廣   州德佑    投資有限公司的         住 所 地 位於   廣 州 市 蘿崗   區 , 故 該 院 對本   案 享
                        有司法管     轄 權。因本     案 涉 及的信託、投資等行為            皆 發生於    廣 州 市,   故 在當

                        事 人 未 約 定法律    適 用的情    況 下,   根據  最 密 切 聯 繫 原則    ,應  適 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       商務  部關於外     商 投資   舉 辦 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及《關於外                 商
                        投資  舉 辦 投資性公司的        補 充 規定》    皆 未禁止    臺 灣 公民通    過 信託的    形式  設立
                        投資性公司。       高 春惠   為 參 與 廣 州 宏 銘塑膠     工 業有限公司發行        股票上    市,以

                        合法  來源   的財產委託      葉 正 傑 進行管理與處分並          未違  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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