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7 - 中國金融法
P. 807

第  8  章 信託法       797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                         形式   設立的   從事   直接投資
                           的公司,公司      形式   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對外經                濟貿易合作部        1996  年發
                           布的《關於外       商投資   舉辦投資性公司的          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解            釋》第    1  條
                                                                         家外國的公司、企
                                                                         經
                           規定:「    擬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                    1  業或
                           濟組織,    若外國投資者為         兩個以   上的,其中應       至少   有  1  名占大股權的外國
                           投資者   符合《規定》第         2  條第   1  款的規定。」     上述規定     還對擬設立投資性
                           公司的資金規       模 、經  營 狀況   等作出    了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   部成立以
                           後於   2003  年發  布了  《商務   部關於外     商投資   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取代了

                           原對外經
                           規定:「本規定中投資性公司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  濟貿易合作部對於外  商舉辦投資性公司的  上述規定,其中第  2  條
                           合資的   形式  設立的直接投資的公司。」該《規定》第                       3  條對外國投資者的

                           資金規   模等作出     了規定,並且規定         申請  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                  1
                           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             濟 組織,即不      允 許 外國個人投資者作為投資性公
                                                                關
                                                                 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者應
                           司股東。該《規定》第            6  條亦規定    申請  將有
                           文件經擬設立投資性公司所在               地的省、自     治區、直     轄市、    計畫單列市 (     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        區 域 名之一,其       收 支直接與中      央 掛 鉤 ,由中    央 財 政 與 地 方

                           財政兩   分,  無須上繳省級     條之規定,  財政)   商務  臺灣、香港  審核同意後,    務      部審核批
                                                             主管部門
                                                                                  報商
                                                                                           舉辦投
                                             25
                           准。該《規定》第
                                                                     和澳門的投資者在中國
                           資性公司的,
                                                                                         設立投資
                                                             過行政審批,而且對設立
                           澳、臺)    在國內設立投資公司需要經  準  用本規定。  根據上  述  規定,中國法律對於外資      申請   (  包括  港  、
                           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          從 組織   形式   和資金規    模 都 有 明確    的要  求 。 從上   述 法律
                           和規定   來看   , 無論  是在   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 葉 正 傑 簽 訂 「信託     契約   」時,   還
                           是目前的法律法規         均 規定外    商 在中國    境 內 舉 辦 外 商 投資企業,       尤 其是投資

                           性公司,    均 應按   照 法律規定進行        審 批 ,而且    審 批 機關發    布明確   規定設立外
                           資性投資公司的外         商 之組織    形式   為公司、企業或者經           濟 組織,並且對資金
                           規 模 、經  營 規 模 等 均 有 明確    要 求 , 排 除外國個人作為          申請  設立外資性投資
                           公司主體的可能性,亦            說 明上訴    人作為   臺 灣 的個人,不可能通          過 審 批 成為

                           投資性公司的       股  東 。  從上訴   人與   被上訴   人  葉 正  傑 建立信託關係的         形式來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