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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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的法規主要是        銀監  會於   2005  年  4  月所發  布的《信貸資產       證券   化試點管理
                              294
                        辦 法》    , 確 定 了 在中國開展信貸資產            證券   化 試 點 的基本法律      框 架,   但 信
                        貸資產   證券   化需要多方面的        政 策 法規相    配 套 。而後於同年        月 底 , 銀監   會又
                        發 布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證券   化 試 點監督    管理  辦 法》,《     監 管 辦 法》   就 是

                        在《  試 點辦   法》  確 定的法律     框 架之下,由       銀 行業  監 管機構制定的資產          證券
                        化業  務監   管規定,對以不同         角色   參 與 證券   化交易的有關金融機構制定              了監
                        管 標準  ,提出    了監  管要   求 ,目的是     促 進金融機構合理設          計 資產   證券  化交易
                        結構,有效管理資產           證券  化業   務 中可能產生的各        類 風險   。 銀監   會指出,開

                                   證券
                                                     行分
                                                            和
                                                   銀
                                        化,有利於
                                                          散
                                                               轉移
                        展信貸資產
                                                                   信用
                                                                      295  風險  ,  改  進資產  負債  結
                        構,增    加銀  行資產    流動   性,提    高 資金  配  置 效  率   。在  上  述  《 試 點辦  法》
                        中,即   明確   的 選擇   了 特  殊 目的信託架構       來運   作資產   證券   化,其第      2  條規
                                                                                        296
                        定:「   銀 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            起 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                    ,由
                        受託機構以資產支         持證券    的 形式   向 投資機構發行受益          證券  ,以該資產所產
                                                                                      297
                        生的現金支      付 資產支    持證券收     益的結構性融資活         動 , 適 用本   辦 法    。」  另
                        在 辦 法中亦對     證券  化結構中各種基本當           事 人的權責做出        了明確    的規定,且
                        要 求 資產支    持證券只     能在全國     銀 行間  債券   市場  上 發行和交易、將投資者            範
                        圍 限定於能     夠 識 別 風險   、具  備 較 強 管理與     承 受能  力 的機構投資者、         強 化信
                        息 披露  的重要    降 低 操作   風險  ,此等一系      列 的規   範加強了     對投資者利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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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銀監會  [2005]  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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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上     海審  計網,
                          http://218.242.144.41:82/gate/big5/sjj.  .cn/node2/node10/ sh.gov  node36/ula5271.html (  最後瀏覽
                          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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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 依照中國《公司法》之規定,           設 立有  限 公司與  股份  有 限 公司  都 有最  低 註  冊 資本  額 之 限
                         制,  且出資  限於貨   物、實  物、工業產權、     非專利   技術  和土地  使用  權,  再再  增加了  特殊目的
                         機構的   設 立成本。參閱     龔 英 姿 ,從華融信託分     層 方 案 看 中國資產  證券化   的發展,金融法
                         苑,2003  年  06  期,頁  166  。
                        297  但何謂「  把資產信託  給受託機構」    ?此「信託」是指      委託還是出    售?  是否滿足資產    證券
                                                                                         化
                         的真實出   售目標   ?而在《   試點管理   辦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中,又有「通  過設  立特定目的
                         信託  轉讓  信貸資產」之    用語,使信託與      轉讓  之關係  更加  模糊  不清。參閱  樓建波、劉燕,信
                         託型資產   證券化   中的  破產隔離  -真理還是   幻象,金融法     苑,2005  年  11  期,頁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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