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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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先行存在,直至問題發生時始有法律產生加以規制,中國保
險制度亦然。中國保險活動隨著商業發達而蓬勃發展,惟中國保險法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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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遲於 1995 年始開始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以下簡稱中國《保險
法》 ),至今已有 15 年的歷程。在該部法律中,除了因應商用保險中的需
要,個人保險也日趨重要,加上中國保險契約擴張之方式,與台灣非常相
似,故在法規制定上,有些許之脈絡可循。中國現行《保險法》則為第十
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訂通
過,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一、保險的概念與特徵
(一)保險的概念
1. 保險的定義
保險是指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該實體集合
有償的平均轉嫁。通常保險被定義為,由多數機構和個人,根據合理計
算,共同建立保險基金,對因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
身約定事件的出現,實行給付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亦即,保險法在經濟
上之功能而言,是將個人損失之全部或一部,直接分散給同一保險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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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投保人 ,間接分散給廣大的社會成員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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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cn/we circ.gov . http://www b/site0/tab68/i94860.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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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台灣則稱為「要保人」,參閱台灣保險法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