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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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現象先行存在,直至問題發生時始有法律產生加以規制,中國保

                        險制度亦然。中國保險活動隨著商業發達而蓬勃發展,惟中國保險法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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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遲於    1995  年始開始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以下簡稱中國《保險
                        法》  ),至今已有       15  年的歷程。在該部法律中,除了因應商用保險中的需

                        要,個人保險也日趨重要,加上中國保險契約擴張之方式,與台灣非常相
                        似,故在法規制定上,有些許之脈絡可循。中國現行《保險法》則為第十
                        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訂通

                        過,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一、保險的概念與特徵




                        (一)保險的概念

                          1.   保險的定義


                            保險是指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該實體集合
                        有償的平均轉嫁。通常保險被定義為,由多數機構和個人,根據合理計
                        算,共同建立保險基金,對因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
                        身約定事件的出現,實行給付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亦即,保險法在經濟

                        上之功能而言,是將個人損失之全部或一部,直接分散給同一保險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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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投保人     ,間接分散給廣大的社會成員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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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cn/we circ.gov . http://www  b/site0/tab68/i94860.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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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台灣則稱為「要保人」,參閱台灣保險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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