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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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伏著破壞 社會 安定的 不利 因素。
4. 保險與保證
(1) 保險為 獨立的合同 關係 ;保 證是借款 合同、 買賣 合同或 雇用合同等
主合同的 從合同。
(2) 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以參加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為必要條件;保 證則
不一定具有對 價。
保險 關係 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 利益 ,否則,保險 關係 無
(3)
效
件。 ;保 證 中則 不 一定以保 證 人與被保 證 人有 利害關係 為生 效 條
(4) 保險人賠償損失 後,除非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基於第三者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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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並無 追 償 權 ;在保 證關係 中,保 證 人代 替債 務人 履 行 債 務 後 ,
追償權是確定的。
二、保險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依據保險的
不 是先建立一個分
類 ,並
財產保險的分 標的之 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類標準再區 分種 類 ,而是 從 人
類 對 抗 風險的需要, 逐漸形 成 不 同種 類 的保險。人 類早 期 最 大的危險 莫 過
於必須 航 向 海洋卻 無法 克服航 行於 海洋 之風險、必須使用 火卻 常常 面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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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因 此海 上保險 、火災 保險 就成為 最早 的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 又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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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台灣,則多以「代位權」稱之。
5 海上保險,是對海上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 的海上財物、費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保
法未
,對海上保險同樣適用。此外
險法中關於從事商業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和規範 ,海商
保人、
被保 規定的,海上保險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參閱「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的投
險人、受益人之間是否存在保險關係?」,保險法問與答,法律問答與釋義,資料來源: